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