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矿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待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