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