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