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四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防止尘毒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