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下列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一)石油、天然气、盐湖、露天矿山开采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