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