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矿山企业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下列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一)石油、天然气、盐湖、露天矿山开采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

(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四。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