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在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开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二)及时清除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三)建立防火灭火灌浆系统或者有效预防自然发火的其它措施;(四)定期检查井巷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