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煤矿和其它有沼气爆炸危险的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