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开采,必须按照国家安全规定编制专门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交通设施下开采的;

(四)水体下开采的;

(五)有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

(六)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它顶邦破碎地点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