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测定,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控制尘毒危害,定期对矿山井下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