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条有效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邦。露天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盘宽度、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者邻近矿井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