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九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