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