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有效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