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