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