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征求有关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