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