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法规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等内容进行解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