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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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