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