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