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