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