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