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作准备。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会议的主要文件送交与会代表,并组织好代表会前活动。代表应当认真准备和出席会议,并围绕议题审议发言。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请假。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