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并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超过四十五人。其中,常务委员会专职委员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