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相关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届中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议案由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等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每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