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五人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二)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对接受辞职、罢免等终止代表资格和暂停与恢复代表职务的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