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安排代表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安排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视察,并根据参加视察的代表的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五)安排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送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向代表反馈有关机关对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研究处理的情况;
(七)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受理和公开办理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安排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一)对本级预算、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十二)讨论决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