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区和乡镇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要政策的调整情况、重要改革方案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有关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并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