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可以组织或者安排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开展专题调查,将本级人民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推动政府及时公开预算、决算情况。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