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任命和接受辞职、罢免等相关工作程序;保障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规范被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选在会议投票表决前同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的程序;应当采取宪法宣誓、颁发任命书等形式,增强被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加强对被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