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中心工作,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强监督。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列为重点监督项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健全执法检查、听取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级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安排代表通过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重点工作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