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明确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社会治理、教育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范围,建立相关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