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代表联络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起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要点、总结、报告等材料,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召开的各种会议,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三)联系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服务保障,做好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工作;

(四)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