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设一名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责。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席列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二)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或者罢免;
(四)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五)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