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和预算、人事代表等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