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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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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和预算、人事代表等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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