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付,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二)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三)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五)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认真研究交由本委员会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