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绘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迁建费用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