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