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财政出资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保管,并指派专人负责。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有被损毁或者移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