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测绘基础设施包括: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