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测绘基础设施包括: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