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见义勇为主管机构应当牵头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

评定委员会由见义勇为主管机构、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见义勇为协会等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