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倡见义勇为受益人、社会公众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主管机构申报确认。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见义勇为主管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