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条有效提倡见义勇为受益人、社会公众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主管机构申报确认。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见义勇为主管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