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主动扭送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