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见义勇为协会应当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给予抚恤或者补助,每年应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进行慰问。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而致孤的儿童,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由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