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后,其遗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