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